2011年11月份,全国居民
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4.2%。其中,城市上涨4.2%,农村上涨4.3%;食品价格上涨8.8%,非食品价格上涨2.2%;消费品价格上涨5.0%,服务项目价格上涨2.4%。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下降0.2%。其中,城市下降0.2%,农村下降0.2%;食品价格下降0.8%,非食品价格上涨0.1%;消费品价格下降0.2%,服务项目价格下降0.3%。1-11月平均,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5.5%。
一、各类商品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8.8%,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2.70个百分点。其中,粮食价格上涨8.9%,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25个百分点;肉禽及其制品价格上涨19.6%,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1.31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上涨26.5%,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78个百分点);蛋价格上涨4.4%,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04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上涨10.8%,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24个百分点;鲜菜价格下降11.0%,影响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31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上涨10.8%,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20个百分点;油脂价格上涨8.9%,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11个百分点。
烟酒及用品类价格同比上涨3.8%。其中,烟草价格上涨0.4%,酒类价格上涨9.1%。
衣着类价格同比上涨3.5%。其中,服装价格上涨3.6%,鞋价格上涨2.7%。
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价格同比上涨2.9%。其中,耐用消费品价格上涨1.0%,家庭服务及加工维修服务价格上涨11.6%。
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价格同比上涨3.2%。其中,西药价格下降0.6%,中药材及
中成药价格上涨11.1%,医疗保健服务价格上涨0.6%。
交通和通信类价格同比上涨0.5%。其中,交通工具价格下降0.2%,车用燃料及零配件价格上涨9.2%,车辆使用及维修价格上涨4.6%,城市间交通费价格上涨2.9%,市区公共交通费价格上涨1.7%;通信工具价格下降13.5%。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价格同比上涨0.1%。其中,教育价格上涨0.8%,文娱费价格上涨1.4%,旅游价格上涨3.3%,文娱用耐用消费品及服务价格下降6.4%。
居住类价格同比上涨3.0%。其中,水、电、燃料价格上涨1.2%,建房及装修材料价格上涨3.4%,住房租
金价格上涨3.7%。
据测算,在11月份4.2%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中,去年价格上涨的翘尾因素约为0.5个百分点,新涨价因素约为3.7个百分点。1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比10月份同比涨幅回落1.3个百分点,主要是两方面原因影响:一是去年同期基数较高,11月份翘尾影响大幅减少;二是11月份蔬菜、肉禽等食品价格环比回落,由此带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下降了0.25个百分点。
二、各类商品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11月份,食品价格环比下降0.8%,影响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25个百分点。其中,鲜菜价格环比下降6.0%,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15个百分点。肉禽及其制品价格环比下降2.6%(猪肉价格环比下降5.3%,比10月份的环比降幅扩大3.5个百分点);蛋价格环比下降4.0%;水产品价格环比下降0.7%,上述三项合计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下降约0.27个百分点。油脂价格环比下降0.1%(10月份环比上涨0.5%);鲜果价格环比上涨6.8%(比10月份的环比涨幅扩大1.1个百分点),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约0.12个百分点。
11月份,非食品价格环比涨幅为0.1%,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约0.07个百分点。其中,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等类别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3%、1.4%、0.3%和0.2%。受11月份旅游市场进入淡季后景点门票和旅行社收费价格下降的影响,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价格环比下降0.8%。交通和通信价格环比下降0.2%,居住价格环比持平。
2011年11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同比上涨2.7%,环比下降0.7%。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上涨5.1%,环比下降0.7%。2011年1—11月平均,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上涨6.4%,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上涨9.7%。
附注:
1、指标解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简称CPI,是度量居民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随着时间变动的相对数,综合反映居民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2、统计范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涵盖全国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262个基本分类的商品与服务价格。数据来源于全国31个省(区、市)500个市县、6.3万家价格调查点,包括食杂店、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以及农贸市场与服务消费单位等。
3、调查方法:居民消费价格原始数据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直接派人到调查网点采集。
4、从2011年1月起,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开始计算以2010年为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序列。这是自2001年计算定基价格指数以来,第二次进行例行基期更换,首轮基期为2000年,每五年更换一次,第二轮基期为2005年。
5、根据2010年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数据和有关部门调查数据,自2011年1月起,对CPI权数构成进行了例行调整。采用新权数计算的11月份CPI同比涨幅为4.225%,环比降幅为0.189%;采用旧权数测算的11月份CPI同比涨幅为4.307%,环比降幅为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