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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聚酯薄膜反倾销案

更新时间:2011-12-11 17:12:12 来源:中国塑膜网编辑部

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206200.90。2008年9月1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49%~76.62%。2008年10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巴西、泰国和阿联酋的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位委员经投票裁定,原产于中国、巴西和阿联酋的聚酯薄膜的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而原产于泰国的聚酯薄膜的倾销行为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

    争论焦点

    1.聚酯切片的替代价值

    《1930年关税法》(以下简称为《关税法》)第773(c)(1)部分(经修改)规定,“对生产要素的评估应当建立在和该生产要素有关的最佳可获得信息的基础之上。”美国商务部发现,《世界贸易指南》关于协调关税编码39076020项下商品的数据不是评估杜邦集团聚酯切片投入的最佳可获得信息。

    由于聚酯切片是杜邦集团生产聚酯薄膜的主要投入,而《世界贸易指南》中编码为39076020项下的进口统计数据只包括少量的进口产品(15吨),美国商务部认定这个数量并不能代表杜邦集团的聚酯切片购买额或消费经验。因此,美国商务部认定,用从协调关税编码39076020项下少量进口产品所推出的价值来评估杜邦集团聚酯切片的投入价值是不可靠的。而且,由于《世界贸易指南》中编码为39076020项下的数据只包括15吨进口产品,而美国商务部发现《世界贸易指南》中编码为39076010项下的数据包括1600吨进口产品,这对杜邦集团购买聚酯切片的经历而言更具有代表性,因此,美国商务部认定,从协调关税编码39076010项下进口产品所推出的价值是评估上述投入价值的最佳可获得信息。

    2.研磨纸管的替代价值

    美国商务部认为,杜邦集团所记录的Infodrive数据是不完整的,就评估纸管投入的价值而言,这些数据无法充分证明《世界贸易指南》数据不值得信赖。关于杜邦集团提出的下述主张,即《世界贸易指南》中关于协调关税编码48229010项下的数据代表的是包含各种型号的纸管的类别,扭曲了每千克价格,美国商务部认为,记录在案的Infodrive数据不完整,无法充分证明这个观点。首先,Infodrive数据是不完整的,因为他们不包含美国向印度出口的所有商品,而这方面的数据被列入了《世界贸易指南》数据中。尽管杜邦集团在《5/27替代价值书面意见》证据9中证明,就德国和新加坡而言,《世界贸易指南》数据和Infodrive数据是一致的,当其并未证明就从美国进口的商品而言,Infodrive数据和《世界贸易指南》数据相符。对调查期内的《世界贸易指南》关于协调关税编码为48229010项下的每月数据进行的调查表明,2007年4月从美国进口的商品未被包含在Infodrive数据中。而且,Infodrive数据中列明的、调查期内从美国进口的商品总值(818307.54卢比)和《世界贸易指南》数据中列明的、调查期内从美国进口的商品总值(1843000卢布)不符。
杜邦集团还主张,Infodrive数据中列明的从新加坡进口的商品和《世界贸易指南》数据相符,因为进口价值相同。但是,Infodrive数据所列明的2007年2月的装运没有标明原产国;因此,根据杜邦集团提出的下述主张,即从Infodrive数据来看,2007年2月的装运在细节上和2006年12月的装运类似,美国商务部无法最后确定,该船装运事实上来自新加坡。
    此外,美国商务部不同意杜邦集团在其案情摘要第9页对于“重量和成本之间关系”的计算。其计算方式为:用《世界贸易指南》数据所报告的千克数除以Infodrive数据中的件数。尽管用于计算“纸管”每件重量的、来自德国的货物单价大体相同,而Infodrive数据中缺少尺寸或重量,杜邦集团仍认为Infodrive数据中来自德国的纸管的类型相同。而且,Infodrive数据中所列明的来自丹麦的“卷纸轮”的单价为1.54~9.78卢比,但杜邦集团还是认为,就裁定每件平均重量的目的而言,所有来自丹麦的货物型号相同。美国商务部还认定杜邦集团关于“新加坡”“纸管”重量的计算不可信,因为,在使用密度因素来计算纸管的重量时,对于来自“新加坡”的同一纸管,杜邦集团在其案情简述中算出的重量为1.872千克,而在《5/27替代价值书面意见》中算出的重量为3.7千克。由于在该纸管的重量计算方面存在差异,美国商务部不能依赖于杜邦集团所主张的、这船来自“新加坡”的货物总量为4118.4千克,这和《世界贸易指南》数据中所列的500千克相冲突。

    由于美国商务部认定Infodrive数据不完整,而且杜邦集团提出的主张无法得到证实,美国商务部拒绝使用Infodrive数据评价《世界贸易指南》数据的可靠性。而且,记录在案的关于协调关税编码48229010项下的Infodrive数据并非以统一的形式报出,因此,美国商务部认定,就计算纸管的替代价格而言,该数据是不可靠的。

    美国商务部选择不使用Infodrive数据来得出替代价格,也不使用其作为评估其他潜在的替代价格的基准,因为其并未说明归于特定协调关税编码项下的所有进口产品。商务部同时裁定,Infodrive数据不可靠,因为其中大多数协调关税编码项下的特定进口货物的数据并非一律以可比较的方式(即罐、瓶、件、套或数)报出,美国商务部无法计算出可信或准确的替代价格。美国商务部发现,《世界贸易指南》数据中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其中各个协调关税编码都是统一的计量单位(即卢比/千克)。

    3.对财务比率替代价格计算的修改

    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408(c)(4)部分进一步规定,商务部通常使用“从替代国同一商品或具有可比性商品的生产商处收集的非专有信息”来评估间接制造费、SGA费用以及利润。根据相关法令和规章,商务部基于替代国生产具有可比性商品的公司的财务报告计算财务比率,这些财务报告中可能包含补贴证据。但是,当商务部有理由相信或怀疑生产具有可比性商品的这家公司可能已经获得可诉性补贴,商务部认为,从该公司的财务报告中计算出的财务比率不如从不含补贴证据的财务报告中计算出的比率对相关产业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具有代表性。因此,在有证据证明公司获得可诉性补贴,同时以计算替代性财务比率为目的的记录中存在其他充分可信并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时,商务部并未依据该公司的财务报告。

尽管美国商务部同意杜邦集团的下述主张,即商务部已经在聚酯薄膜反补贴调查中认定Garware公司获得补贴,美国商务部已经认定,在聚酯薄膜初裁中用于计算替代财务比率的4个财务报告中都显示出补贴证据。Garware公司和Polyplex公司的2006~2007年度报告分别在其第46页和第58页表明其加入了权利义务证书计划(DEPB),而Jindal公司和Uflex公司的2006~2007年度报告分别在其第36页和第43页表明他们加入了资本货物出口促进计划(EPCG),商务部认为这两项计划都属于可诉性补贴。因此,由于Garware公司、Jindal公司、Uflex公司和Polyplex公司的财务报告中都包含商务部认定构成可诉性补贴的证据,同时本次调查记录中并无其他财务报告,美国商务部认定,使用这些财务报告计算替代性财务比率属于最佳可获得信息,符合《关税法》第773(c)(1)部分的规定(对生产要素的评估应建立在关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这些生产要素价值的最佳可获得信息的基础上)。

    正如美国商务部在轮胎案评论18.D中所声明的那样,商务部将“在其能从这些报告中确定利息收入属于短期性质的范围内,将利息收入从利息和财务费用中抵减”。因此,对Garware公司而言,美国商务部用利息收入抵消SGA费用,因为美国商务部能够辨别其利息收入属于短期性质(即短期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对Jindal公司而言,美国商务部从其财务报告中无法确定“利息收入”是否来源于短期金融工具,因此,美国商务部不用利息抵消SGA费用比率。对Uflex公司而言,由于Uflex公司“现金和银行存款”项下的大多数行为属于定期存款,美国商务部无法认定这些利息收入所得属于短期性质,因此美国商务部没有用利息收入抵消SGA费用。

    关于将产成品库存纳入计算SGA费用和利润的分母,美国商务部同意杜邦集团的下述主张,即美国商务部应当将产成品库存的余额纳入计算SGA费用和利润的分母。从逻辑上看,用销售成本作为计算SGA费用比率的分母是合理的,因为一段时间内发生的SGA费用所涉及的这些销售产品是在当前和以前制造的。在终裁中,美国商务部将在分母中加上期限开始时产成品的库存差额,同时减去期限结束时产成品库存差额,从而对SGA费用及利润进行调整。

    最后,美国商务部同意杜邦集团提出的下述主张,即美国商务部应当将某些销售费用从SGA费用比率中剔除,因为杜邦集团所报道的销售都是以推定出口价格为基础的,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幅度计算的其他地方已经考虑了这些销售费用。

    基于对所有评论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建议采纳上述变化和立场,并相应调整倾销幅度的计算。如果上述建议被接受,美国商务部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本次调查的终裁以及最终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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