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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DOC)于今(2012)年2月8日公告反倾销案件无论系调查或各类复查等,其倾销差额的计算将取消「归零(zeroing)」之最终法规及修正事。
美国现行反倾销案复查倾销差额的计算,原则系以加权平均正常价格对逐笔出口价格进行比较(average normal values v.s. transaction-specific export prices),并且不计入无倾销的情形,即所谓「归零」的计算方式;但此计算方式频遭欧盟、日本等国提起WTO争端解决控诉,且皆遭裁定不符合美国在WTO的义务,另落日复查因使用归零而计算出的倾销差额,亦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规范,为配合相关裁决,美国商务部曾于2010年12月8日提案取消反倾销案件以归零计算倾销差额,并就相关法令的修正草案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之后因美国国内业者与国会反对,致修法进度处于停滞状态,直至今年2月6日美国与日本及欧盟就反倾销调查案使用归零方法的争端达成协议,美国商务部始在今年2月14日将前述修正法案核定版正式公告于美国联邦公报,在反倾销案中停止使用归零方法来计算倾销差额及估算反倾销的税率。美国商务部亦将针对涉及欧盟及日本的部分个别反倾销案件在未使用归零方法下重新计算反倾销税保证金。
有关前揭美国商务部联邦公报内容,摘要如下:
(一)生效日期:本修正法案生效日期为2012年4月16日,对于倾销差额计算方式的修正则适用2012年4月16日后才公布倾销初判的反倾销案件。
(二)修正相关美国反倾销程序:
1、针对各类复查之修正措施:新法生效后,当进行各类复查(行政复查、新厂商复查、落日复查)时,美国商务部原则应以每月交易为基础并以「出口价格加权平均─正常价格加权平均」(A-A)的价格比较方式计算倾销差额,且不得使用归零;在例外情况下,美国商务部仍得采用其它适当的价格比较方式,并采逐案审查的方式(case-by-case)决定个案是否属于例外情况。
2、针对初始调查之修正措施:美国商务部未来在初始调查(original investigations)以加权方式进行「逐笔出口价格─逐笔正常价格」(T-T)的价格比较时,亦不再使用归零。
3、美国商务部针对先前利害关系人意见之响应:针对各方利害关系人就先前2010年12月公告内容所提出的意见,美国商务部亦一并于本公告提出该部的立场或见解,
鉴于本次美国商务部正式修法并公告取消归零相关措施对日后外商输美应有正面影响,惟美国商务部仍保有采用其它方式计算倾销差额的弹性(可能于特例时使用归零),特吁请厂商注意并妥为因应,俾维护自身权益。